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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府办〔20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岁末年初是农民工工资兑付的关键阶段,也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自去年十二月以来,我市也发生过多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 件,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着力解决企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1〕2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近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开展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平稳。但是,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企业拖欠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仍处于高位。从现在到春节 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部分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肯定会更加凸显出来,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可能会增多,进而影响到社会和 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实抓好,努力做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发生因为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

  二、全面排查当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包括拖欠工资、劳资纠纷、拖欠工程款、企业改制、企业倒闭、群众生活困难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逐个明确责任,落实应对措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稳定。

  针对 当前农民工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情况,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联合住建、经信、商务、公安、总工会等部门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要逐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可能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督促企业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对年内发生过拖欠行为的,特别是连续拖欠两个月 以上累计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实行挂牌督办。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进一步畅通举报 投诉渠道,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纠。

  三、多措并举,抓住重点领域,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加大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调处力度。针对春节前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争议多发的突出矛盾,继续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的“绿色通道”,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仲 裁等法律渠道维护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案件,按照“快立、快审、快结”的 “三快”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力争春节前办结。

  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保障的作用。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的重要作用,对 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拖欠的工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对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或者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应通过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基金和 其他渠道资金统筹解决,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欠薪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同时加大对欠薪企业的追偿力度。要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清 偿拖欠工资制度的重要作用,巩固和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 付情况的监测预警,提前防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

  要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工程面广量大,使用农民工 较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比较集中。要切实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由本 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部门先行垫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除了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其新投 资项目。对于因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按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清偿责任。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 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 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应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要扎实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 件,要以发现早,控制住,处置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各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机制,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稳妥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升级、不蔓延转化。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职工合理诉求,建立相应的新闻宣传机制, 完善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事件,各地各部门要在迅速妥善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五、明确分工,着力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股份制企业拖欠工资的排查、梳理工作;商务部 门要加强对外资企业拖欠工资或者变相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排查;住建部门要切实担负好建筑企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重 视并及时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防控,高度重视欠薪逃匿情况,并及时立案调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要及时对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企业实施财产保全,依法尽快加大工资清欠追缴执行力度;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协同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工会组织 要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改、财政、监察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证信息 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真正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实做好。对因为监管 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拖欠工资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市政府将坚决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瞒报、迟报、漏报重大信 息而造成工作被动并产生恶劣影响的,也将追究责任。

  以上请即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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