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
《中国工商银行柜员制
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经多次征求意见,已修改定稿,现予下发实施,请各行遵照执行。
柜员制储蓄所是储蓄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尚处在试点阶段,因此,各行必须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城市行选点试行,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有的行在实行前,先搞一段时间的单收复付作为过渡的做法可供各行借鉴。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好的经验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
柜员制
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总行柜员式劳动组织,能增加营业窗口,提高储蓄所的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努力多增存款,充分发挥电子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的功效,使储蓄业务操作方法逐步向国际通用作法靠拢,为使其积极稳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概念:柜员制储蓄所指采取由单个储蓄柜员通过操作电子计算机终端等设备,采取单收单付、个人负责的方法,独立对外办理各项储蓄业务劳动组织形式的储蓄所。
三、基本条件:设立柜员制储蓄所必须积极、稳妥,经过管辖行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储蓄所应用集中式管理的电子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
2.储蓄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人均日业务量在80笔以上的大中型储蓄所。
3.实行柜员制后能够增加接柜窗口,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人员。
4.配备图像清晰、能看清票面的监控设备和收付款机,假钞鉴别仪,已实行事后监督。
5.柜员应为正式职工,储蓄专业工龄在二年以上,做过接柜操作员、出纳及复核工作,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并经柜员制操作培训合格。
6.配备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精通业务、有管理经验的所主任。
四、柜员职责:
1.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接待储户,做好柜面宣传,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储蓄业务。
2.严格执行各项储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3.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帐、表、登记簿、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掌管业务公章;领缴和保管现金;办理日终结帐。
五、核算基本规定:
1.办理业务实行个人负责制;单收单付。
2.办理收付款业务,帐款要自复;单笔业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现金,应换人清点大数。
3.受理业务必须坚持笔笔清。
4.储蓄所应配备业务主管员,负责集中领、缴、发、收和管理全所的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各柜员每天应向业务主管员领缴现金(成把的大数)、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坚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的原则,做到手续齐全。柜员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现金、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
5.特殊业务,仍应按原规定,由高级别操作员会同当日登录的储蓄柜员办理,不得单人处理。
6.营业终了,储蓄柜员应按规定轧帐,并按双线核对方法核对无误,确保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相符。
六、检查与监督:
1.对储蓄柜员的现金、有价单证和业务公章要加强检查,实行所主任周查、检查辅导员月查,和不定期制查相结合,并做好记录。
2.要加强对柜员制储蓄所的事后监督,坚持对各类业务逐笔监督。
3.专人使用管理电子监控设备,已拍摄录相带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7天。
4.柜员发生差错必须及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从严查处。
七、奖惩与风险金:
1.各项奖金按照柜员的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
2.凡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应按现金收付量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使用。用于因技术性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因柜员制实施造成职工劳动强度加大的津贴,年终风险基金专户的结余,部分按柜员的工作量大小奖励个人,部分结转下年累计使用。
八、附则
1.柜员制储蓄所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业务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管理办法》中,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时,按本办法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3.各分行可视情况开设全面柜员制储蓄所,也可在一个储蓄所内开设部分柜员制,部分复核制储蓄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