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10〕2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管理,规范我省药品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实施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药品广告专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备案对象
凡在湖北省内从事药品经营、服务活动,并在省内各类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均应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到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二、药品广告备案条件
(一)广告主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二)拟发布的药品广告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三、药品广告备案程序
(一)需要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填写《湖北省药品广告发布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2.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与拟发布广告内容有关的技术、获奖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拟发布广告样稿(原件,音频、视频广告提供光盘,平面广告提供纸质文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广告主提交的药品广告备案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发布条件的药品广告,在《湖北省药品广告发布备案申请表》“备案审查意见”栏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并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工商局药品广告备案专用章”,交广告主一份作为其发布广告的依据;对不符合发布条件的药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不予备案或提出修改意见。按要求修改的,予以备案。
四、药品广告备案管理
药品广告实行分级备案。广告主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或者县(市、区)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分别向相应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或者县
(市、区)工商局备案;在省直媒体上发布药品广告的,由省工商局备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的药品广告,可经省工商局备案后,在全省媒体上发布。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落实力度和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广告主、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未经备案的违法药品广告,或者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药品广告,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