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天然气价调补贴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天然气价调补贴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2010年11月25日 川发改价格函〔2010〕1220号)
四川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你协会《
关于天然气价调补贴相关政策咨询的报告》(川公交协〔2010〕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今年7月1日以前的价调补贴问题。2007年11月,我省统一调整了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时建立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经省政府同意,
原四川省物价局发出的川价电〔2007〕53号文中规定:“cng销售价格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城市公交,由当地财政视情况予以补贴。”此规定目前仍然
有效。
二、关于今年7月1日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后的补贴问题。今年7月1日,全省统一调整了车用压缩天
然气销售价格和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中“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城市公
交……票价不做调整。影响城市公交……运营成本增支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的规定,7月1日以后,我省各地对于城市公交的天然气价格补贴额度,原则上
与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增额度一致,用以冲抵因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城市公交车辆运营成本增加部分的影响,保障城市公交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关于补贴周期。目前,我委正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进一步缩短我省各级天然气价调补贴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