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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6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电〔2010〕130号),为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救助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结合全市新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按照“布局结构合理,规划科学规范,工程质量保证,灾民群众满意”的总要求,力争在2011年1月全面完成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机构。各区、县政府要及时成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全市的农房重建工作由民政、规建部门牵头,协同本级财 政、国土、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农房恢复重建任务。凡有农房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 乡镇,也要相应设立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建立区(县)“民政、建设负责,乡镇政府实施,灾民自建”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与乡镇签定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乡镇要实行干部包村、包组、包户,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实行问责制,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 落实,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上一级写出专题报告。

  

  (三)明确职责。各区(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7月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8月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及农房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受灾地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一是民政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查灾核灾、审批重建对象、督促重建进度、争取建设资金、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建工作中的相关事宜。二是建设部 门负责危房鉴定,建房规划设计指导,建房质量监督。三是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房选址、抗震设防、质量监督等工作。四是国土、林业、建设部门要在宅基 地、建房用材、林木砍伐等审批上简化手续,委托乡镇实行一站式审批。五是物价部门要在建材价格、农村货运价格等方面进行监控。六是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建 筑材料质量监管。七是财政部门依据查灾核灾部门确认的灾情数据负责重建资金拨付和管理。

  

  四、明确对象,落实政策

  

  (一)对象认定

  

   2010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户,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核定的786户(江阳区47户、纳溪区46户、龙马潭区53户、泸县 210户、合江县201户、叙永县115户、古蔺县114户)重建户,并结合2010年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统筹协调安排。

  

  (二)落实政策

  

   1.政府补助。房屋已经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已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建设部门已审批,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重建协议书,需要重 建农房的农户按平均2万元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两类三档补助,其中家庭人口1-3人、4-5人、6人以上的低保户、建卡 贫困户等困难群众,每户分别补助2万元、2.3万元、2.6万元;家庭人口1-3人、4-5人、6人以上的一般农户每户分别补助1.6万元、1.9万元、 2.2万元。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10年6月30日户口在册且实际共同生活的人数为准。
  2.政策优惠。在宅基地审批、建房设计、建房用材、林木砍伐审批等方面的优惠参照《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泸委办发〔2007〕37号)执行。

  

  五、资金筹措和发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整合省级民政、建设部门下达的资金,配套本级资金。全市786户重建对象的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区(县)三级 按照“5.12”地震农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分担。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除省级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区分别按照4:6的标准分担,泸 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扩权县)除省级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分担。

  

  资金补助兑现办法:农户与乡镇政府签定重建协议动工后,灾后重建补助资金首期拨付不低于50%;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定补助标准足额兑现。重建对象的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必须实行“一卡通”,通过当地金融机构直发给建房对象。

  

  六、规范程序,注重质量

  

   (一)科学规划。将农房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结合,与统筹城乡发展结合。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户购房置业,符合补助政策条件的,给予同等补 助。二是在城乡结合部、人多地少的乡镇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等,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可集中修建灾民新村。三是在面积规划上要结合自 身实际,量入为出,因地制宜。四是在选址建房方便生产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并按照统一设计风格建造。

  

  (二)规范审批程序。实行“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签定协议”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乡镇政府要对建房选址进行指导,并经国土、建设部门审核认可。灾民要按协议进行施工。

  

  (三)把好建房质量关。一是把好宅基地审批关,在选址上要注意避免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切坡、矿山采空区和工作面上建房。二是重建农房设计,要严格把好抗震设防关,工程质量关。三是把好竣工验收关。

  

  七、措施到位,狠抓落实

  

  (一)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对象落实到户,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到户。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准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对象,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到户。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二)农房重建具体措施到户。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定重建协议,倒排工期。对建房选址、房型、施工队伍、建材组织等,各乡镇要掌握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灾民解决实际困难。

  

   (三)政策宣传到户。各乡镇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乡镇、村、组干部必须要理解、掌握政策,要把政策宣传、解释、落实到户。同时,也要做好群众的 思想工作,要让广大群众理解政府困难,理解重灾群众困难,顾全大局,要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真正把政府为民办的好事办好。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要尽快将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列入今年目标管理,各地的重建工作结束后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为准确掌握各地的重建进度,每月10日、20日前分别将农房恢复重建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市规建局村镇科。

  

  八、工作步骤

  

  (一)摸底核查。由各乡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抽调人员进村入户,集中对因灾倒塌和严重受损户进行确认,登记造册,逐户建档,并严格控制在核定户数之内。

  

   (二)收集资料。由乡镇负责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 名册);县民政、建设部门要做到“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同时,乡镇负责建立救助台帐,收集倒塌、受损房屋图片,完善土地、规划、设计手续,并 制定农房重建具体实施方案,乡镇政府与农户签定重建协议。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根据制定的重建改造实施方案,组织灾民实施重建工程,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四)组织验收。市政府将在2011年2月派检查组赴各区(县)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验收。

  

  (五)工作总结。各区(县)人民政府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应召开一次农房重建工作推进会,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农房重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快实施。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标准高。各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民生至上的理念,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好受灾困难群众最关心的安居问题。

  

  (三)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不得增加或减少建房对象,不得降低补助标准,不得巧取名目收取重建对象的手续费、管理费、代理费等,更不得向重建对象索取好处费。

  

   (四)严肃纪律。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房灾后重建工作的宣传,对重建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任务完成时间及时通过当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使家喻户晓, 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腐败行为,对农房灾后重建工作中失职、渎职和以权谋私、 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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