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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 
 
  附: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日九日) 
 
  为顺利完成守库、押运任务,确保国家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安全,对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负有特定任务。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三、守库、押运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遵纪守法,严防枪支、弹药丢失或发生其他事故。 
 
  非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使用武器,严禁个人携带武器外出。 
 
  四、不按本规定任意开枪或失慎走火造成人身伤亡时,对肇事者应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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