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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重庆市“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于2010年年底对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渝府发〔2010〕7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决战2010年第四季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2010年1―7月,我市六大高耗能行业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同比增速达16.2%,增速居全国第十位。经统计部门分析,如果第四季度我市不采取措施进一 步加强节能工作,要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gdp能耗下降4.6%的年度目标十分困难。2010年第四季度是“十一五”最后一季度,也是全面完成“十一 五”节能目标的关键时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节 能工作力度,挖掘节能潜力,打好“十一五”节能降耗最后的攻坚战。

  

  二、明确任务,开展攻坚

  

  (一)开展自查,明确差距,迎头赶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渝 办发〔2010〕158号)要求,抓紧开展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认真分析本地区、本企业节能形势,测算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将 下降目标落实到月,通过细化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市政府将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二)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办发〔2010〕196号)要求,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被检查出仍在使用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地区和企业,将按照渝府发〔2010〕76号文件精神,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三)加快建设节能重点工程项目。

  

   “十一五”以来,我市已有321个重点节能项目得到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预期可实现节能276万吨标准煤。目前,仍未完工的项目业主单位要采取措施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节能效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在2010年 年底前未完成项目建设又无合理原因的项目,将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暂停接受项目所在地或项目业主上级企业(集团)相应项目的申报。

  

  三、落实措施,保障任务完成

  

  (一)加强统计分析和预警调控。

  

   市、区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六大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每月向同级政府及节能主管部门提供上月能耗统计分析报告,重 点分析六大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为同级政府及节能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统计数据支撑。市、区县两级节能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做好全市及本地区、本企业节能 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及时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在启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时要做到依法、科学、 有序,严防出现影响群众生活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察执法工作。

  

  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从能源生产、储运、消费各个环节加大监督力度,联合开展监察执法,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和政 策措施落到实处。在2010年第四季度决战期间,全市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着重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监察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完成政府节 能指标的情况;二是监察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三是监察重点用能单位用能设备、设施和主要工艺的能效利用情况;四是监察是否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 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情况;五是监察能源利用能耗限额标准、定额标准、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 况;六是监察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执行到位。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内新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对节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各行业和群众依法用能、合理用能。要及时总 结和推广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点子、新方法、新经验。全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用能和 浪费能源的行为,查证属实的要坚决依法惩处,通过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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