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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西安石油化工总厂等20家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九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精神,较好地完成了“九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五次环保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全省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实现我省“十五”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安石油化工总厂等20家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和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审查,报省环保局审批后,积极落实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精心组织,协调落实资金,认真抓好落实,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限期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下达一批限期治理项目,对省属企业附属单位及省直单位下属企业的污染源,由所在地政府下达治理通知,确保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附件: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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