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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行各业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每三年一次评选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要求,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于2009年底到2010年初进行。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本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贸易保险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系统、科研院所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集体和团队。
  (二)名额
  全市将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50名、模范集体350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上海“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围绕实现“四个确保”目标任务,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积极有序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全面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围绕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围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推进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以及保障奥运、服务奥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抗震救灾、抗冰抢险,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促进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市模范集体的评选,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评选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同时要有农民工代表。
  评选工作要力求规范、简便、务实。要通过评选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广泛宣传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群众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评选工作将在2010年3月底前结束。2010年“五一”前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和“上海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其中,“上海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上海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市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章 (状)、证书,给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一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工,按照规定解决本市户籍。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的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担任。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业集团等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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