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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夯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确保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同步考核。
  ﹙二﹚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将其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完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上级领导同该地区政府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工作要求;政府领导要按规定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述职。健全和完善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反承诺内容发生事故的,按照事先的承诺内容进行惩处,并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及影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年度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种奖励、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市或县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该级政府审查批复。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机制
  ﹙五﹚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予以保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出现安全欠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全市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按时足额专户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六﹚政府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增长额度不少于上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的10%。列入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支持整改。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安监、煤监、消防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
  三、健全完善抓基层打基础机制
  ﹙八﹚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发挥乡镇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作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根基,作为县级安监部门工作延伸的立足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采取委托乡镇(办事处)执法、成立执法队或授权监管等形式,逐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管关系,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委托执法的方式、权限及内容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村办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问,责任有人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九﹚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意见》(石政办发〔2009〕40号)的要求,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已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抓好促进项目的深化实施,循序渐进,持续改进;正在创建的街道办事处要借鉴“全国安全社区”创建试点的经验,在务实和创新上积极作为,力争早日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通过创建活动,使全市安全社区建设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社区面貌有较大程度的改观。
  ﹙十﹚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专题宣教活动,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浓厚氛围。
  ﹙十一﹚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县(市)、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凡是新进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2010年,努力完成10万人的培训任务,利用3-5年时间,完成包括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50万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任务。
  ﹙十二﹚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0年,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达标率实现20%;各县(市)、区属机械制造、纺织类企业,要完成市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量。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较大规模的机械、纺织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达标率实现80%,由此提升全市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形成企业自觉主动、政府督导推动的格局,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之以恒、持续改进。
  ﹙十四﹚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 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 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 制度在作业现场的落实。
  ﹙十五﹚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十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市、县两级要参照国家、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在2010年上半年为安监部门增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划定职责,全面展开工作。争取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改善技术装备,全面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秩序。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措施,实现职业危害的本质安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按照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配置合格的防护用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达到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目的。
  ﹙十七﹚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重大节日及重要时段,要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要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逐一确定整改督办单位。继续推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责任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十八﹚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季节特点及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别要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校舍等专项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十九﹚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基础弱的状况,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先天不足”问题。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上剧毒、高污染小化工项目。下大力解决化工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相对集中区。对政府确定的搬迁企业,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搬迁期间的安全。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按规定配置执法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 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一﹚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凡是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 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十三﹚推进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好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根据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制,对在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中失职、渎职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二十五﹚完善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政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县级政府每年要组织1-2次应急演练。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二十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着力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市及重点县应急平台。
  ﹙二十七﹚切实加强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逐步提高应急处置、抢险和救援能力。没有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与具有救援能力的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二十八﹚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教训,认真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措施。安监、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河道、堤坝、水库、路桥涵洞、山体边坡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
  七、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二十九﹚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提案,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汇报、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充分利用行风热线、投诉举报热线等平台,畅通民意、民声沟通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如实反映情况的举报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动员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三十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经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和舆论监督,推动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此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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