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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
  现将《宁波市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市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条 件
  (一)重点培育发展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
  (二)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
  (三)在申报及考核期内实现盈利;
  (四)在申报的前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条 件
  (一)家电类:
  1.必备条 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拥有中国名牌,产品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设计、制造、服务能力;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 件
  设计主导型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下以条 件中的4项以上:
  (1)产品以个性化设计为主,多品种、小批量,近两年每年平均设计并投放市场的新产品20项以上,新产品产值率20%以上;
  (2)企业建立研发设计机构,并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运作管理规范,研发设计人员20人以上;
  (3)研发设计投入500万元/年(参照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的方法计算);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品牌产品,设计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20项以上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5)近二年拥有1项以上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产品。
  (二)专用装备类(模具、医疗器械等)
  1.必备条 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设计、制造、服务能力;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二)基本条 件
  设计主导型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下以条 件中的4项以上:
  (1)产品以个性化设计为主,单件或多品种、小批量,产品平均价格不低于10万元/件(套);
  (2)企业建立研发设计机构,并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运作管理规范,研发设计人员20人以上;
  (3)研发设计投入300万元/年(参照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的方法计算);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品牌产品,设计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以上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5)近2年开发的工业新产品列入市级试(投)产计划5项以上,且新产品产值率平均在20%以上
  (6)近3年拥有1项以上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产品。
  (三)时装类(女装):
  1.必备条 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设计、生产、服务能力;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 件
  设计主导型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下以条 件中的3项以上:
  (1)产品以个性化设计为主,多品种、小批量,近两年每年平均设计并投放市场的新款300项以上,新产品产值率30%以上;
  (2)企业建立设计中心(或设计室),并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运作管理规范,设计人员20人以上;
  (3)设计投入300万元/年(参照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的方法计算);
  (4)省外品牌专卖店30家以上;
  (四)文具类:
  1.必备条 件
  (1)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个性化设计、制造、服务能力;
  (2)近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后3年的倍增发展目标与措施切实可行。
  2.基本条 件
  设计主导型示范企业还需要具备下以条 件中的4项以上:
  (1)产品以个性化设计为主,多品种、多款式,近两年每年平均设计并投放市场的新品种300项以上,新产品产值率30%以上;
  (2)企业建立研发设计机构,并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运作管理规范,研发设计人员20人以上;
  (3)研发设计投入300万元/年(参照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计算);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品牌产品,设计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20项以上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5)近二年拥有1项以上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产品。
  三、申报、认定、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二)审核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 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在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示范企业的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四、扶持和管理
  (一)市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以及土地、资金、水电、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先向示范企业倾斜。
  (二)对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3的比例分担奖金。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对已获得综合性示范企业称号或2项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不予奖励(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
  (三)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第一次获得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先给予50%的奖励资金。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复评合格的,继续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50%的奖励。
  (四)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五)建立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示范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中的有关信息。
  五、其它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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