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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问题的批复
市交通局: 
  你局1993年9月6日京交法字〔93〕525号请示悉。 
  鉴于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发生变化,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授权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市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即北京市交通局东城管理处、西城管理处、宣武管理处、崇文管理处、朝阳管理处、海淀管理处、丰台管理处、石景山管理处)行使原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路运输、汽车维修法规、规章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处罚细则》的行政执法工作,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市交通局城、近效区管理处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市交通局复议;远郊区、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汽车维修管理所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所在区、县交通局复议。 
  四、市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等问题批复》(京政发〔1992〕5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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