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
你局1993年9月6日京交法字〔93〕525号请示悉。
鉴于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发生变化,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你局部分行政执法机构的授权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市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即北京市交通局东城管理处、西城管理处、宣武管理处、崇文管理处、朝阳管理处、海淀管理处、丰台管理处、石景山管理处)行使原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公路运输、汽车维修法规、规章的相应行政执法职权,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关于违反〈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处罚细则》的行政执法工作,可以以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市交通局城、近效区管理处和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市交通局复议;远郊区、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汽车维修管理所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由所在区、县交通局复议。
四、市政府《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等问题批复》(京政发〔1992〕59号文件)第一条、第六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