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以下简称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其采掘施工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市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发包现象非常普遍,采掘施工企业深入到作业现场第一线,因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不够规范、无安全资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或分包等原因,近年来在采掘施工企业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为此,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淄博建设的高度上,高度重视采掘工程的施工安全,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采掘施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等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依法备案登记,规范监督管理。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非煤矿山采掘工程时,须在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采掘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承包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采掘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月15日前将备案汇总表报市安监局。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表样由市安监局统一制订);未进行备案、登记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严禁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严禁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二)加大安全投入,依靠技术支撑,提高抗风险能力。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向市、区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时,由发包工程的非煤矿山企业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每个项目部承包一个采掘工程必须向发包工程企业交纳10万元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可自行结转到下一年度),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发包工程企业按照指定的帐户专门储存、管理,用于其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善后有关事宜费用支出;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聘任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且必须由发包工程企业审核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其抗风险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规范备案程序及资料
  备案登记工作实行“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发包工程企业把关、市(区)安监局审核”备案登记的原则。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将备案登记资料汇总装订成册(A4制)后,经发包工程企业认真把关合格,提报相应市、区安监局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采掘施工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明确各级职责,不断强化采掘施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管职责,形成采掘施工企业、发包工程企业、各级安监部门齐抓共管的统一格局,努力减少因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职责
  1.依法向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监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禁将所承包采掘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3.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4.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在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必须和发包工程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发包工程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
  7.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必须经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正式任命;
  8.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前,足额交纳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9.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单列帐户,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
  1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确认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13.至少聘任一名(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1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15.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施工班次要求,并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6.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7.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18.施工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19.制定本企业(项目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使其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20.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与发包工程企业一道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二)发包工程企业职责
  1.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认真核对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及备案、登记情况,禁止将非煤矿矿山工程发包给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或未向市、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
  3.在发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且每年必须重新签订;
  4.及时出具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
  5.按照发包工程数量足额收取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
  6.认真做好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承包工程情况的技术交底工作,指导、审核其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承包工程制定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
  7.指导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本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8.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车间(班组)对待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严禁以包代管。同时,要监督管理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严禁将所承包工程违法进行层层转包或分包。
  9.在接到采掘施工企业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双方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及时按规定报告市、区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
  (三)各级安监部门(机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安监部门(机构)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乡镇安监站(办)每月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区县安监局处理;
  3.区县安监局负责中型以下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每季度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专项检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负责地下及中型以上(含)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备案登记,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对其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据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未进行备案和未取得采掘施工登记证的,禁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二)各级安监部门日常对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须再次足额续交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在扣除当年缴纳的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后,由安监部门重新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对达不到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标准的,责令其停止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勘探等工程活动。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一: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备案表
  备案号:
发包工程
企业名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
(地质勘探企业)
名 称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安全生产
许可证号码
 
主要负责人
 
有效期限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名称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特种作业
人员数量
 
从业人数
 
发(承)包工
程项目名称
 
采掘施工/地质
勘探企业(项目部)
(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工程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关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发包工程企业、备案机关各一份。
附件二: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备案材料
  一、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影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影印件。
  四、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与发包工程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六、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如属项目部,还需提交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成立项目部文件);
  八、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九、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聘任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文件和聘用协议复印件;
  十、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成立救护队伍、制定或执行发包工程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件复印件;
  十一、采掘施工企业(项目部)或地质勘探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带名细表);
  十二、非煤矿山企业出具的发包工程情况及工程数量证明;
  十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采掘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十四、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