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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高校食堂农产品采购开展“农校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湖南、重庆、陕西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9]134号),并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食堂工作,经研究,决定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湖南、重庆、陕西七省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自2009年起开展鲜活农产品基地直供高等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农校对接”)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校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农校对接”,减少农产品采购的中间环节,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学生食堂的采购成本,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对做好学生食堂工作,促进高校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开展“农校对接”有利于促进农民订单式生产,提升农民标准化种植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规模和速度,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有利于扩大消费,吸收城乡就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试点地区和高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农校对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市场资源,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促进为学生食堂服务的流通系统冷链体系建设,构建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可追溯食品安全源头的农产品直供高校服务体系。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按照市场原则,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及高校后勤市场资源,以校促商,以商促农。

  3.到2011年,试点地区城市的高等学校通过现代新型冷链物流体系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产品基地直接采购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建立从产地到销售终端的可追溯源头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冷链物流体系。

  三、“农校对接”工作的主要内容

  1.加大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投入。加快应用农产品现代流通技术是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的根本体现。当前重点是加强鲜活农产品冷藏冷冻设施投入,对进入高校的部分鲜活农产品试行强制性冷链流通,降低鲜活农产品损耗,保障鲜活农产品质量。

  2.增强进入高校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能力。鲜活农产品高效物流配送是鲜活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降低鲜活农产品损耗率,提高农产品增加值的重要途径。支持有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新建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在现有基础上增加鲜活农产品配送功能、发展第三方农产品物流配送等多种方式,建立与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及高校需求相适应的物流配送体系。

  3.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鲜活农产品信息系统建设,广泛推广数字终端设备、条码技术、电子标签技术、时点销售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等,进一步推广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支持各地高校后勤行业组织尽快建立公开、公平的电子信息采购平台,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订单、配送一体化的优势,引导高校源头采购安全农副产品。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实现高校系统与有关方面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4.扩大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采农产品规模。加快扩大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采鲜活农产品的步伐。要广泛宣传和大力支持生产规模较大、质量安全水平较高、拥有自主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高校提供质量安全可靠的农产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销售规模的扩大。

  5.建立“农校对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当地高校,通过定期举办专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等形式,为有关各方搭建对接平台,疏通对接渠道。

  四、“农校对接”工作的政策保障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资金,重点扶持发展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支持鲜活农产品“农校对接”经营。

  2.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杠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协调金融机构对鲜活农产品“农校对接”予以信贷支持,对相关项目申请贷款提供技术指导。

  3.加强组织落实工作。试点地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尽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快推动“农校对接”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实现“农校对接”的有效机制、模式和政策措施,解 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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