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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紧急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请示》(国药政字[1996]第346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企业和个人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上述证照不全,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发放经营药品的《营业执照》,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该《营业执照》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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