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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的通知 
 
 
(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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