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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加强种子工作,促进种子事业发展,对于把我省建设成为粮食大省、畜牧业大省、农产品加工业大省,进而实现农村经济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加强对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收取和管理,有效地防御自然灾害和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农业用种需要,促进“三大一强”省目标的实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关于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的意见 
 
  为了抗御自然灾害,丰年储种,灾年使用,有效地调控种子市场,保证全省种子供应,现就建立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解决100万元; 
  (二)种子经营单位每年从税后留利中拿出三分之一; 
  (三)在种子经营销售过程中价格外加价收取一部分。 
  二、收取办法 
  (一)种子储备风险资金是在省里统一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再另行加收。 
  (二)种子储备风险资金自1996年开始收取,暂定3年。 
  (三)种子储备风险资金由种子生产单位负责收取,原种每公斤加收0.40元,杂交种每公斤加收0.20元,在种子销售过程中只能收取一次,不准层层加收。 
  三、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储备种子转商损失; 
  (二)用于储备种子贷款贴息; 
  (三)用于弥补生产种子受灾损失; 
  (四)用于平抑种子价格,弥补高来低走损失,稳定种子市场。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批权限 
  (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种子储备风险资金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二)种子储备风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审批使用。通过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储备风险资金,40%上交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其余60%连同企业税后利润的三分之一由收取单位自行管理。 
  (三)种子储备风险资金在使用时,要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种子管理部门审核,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种子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没收或处罚。严重者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取的; 
  (二)不按规定上交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不设专户储备的; 
  (五)列入经营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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