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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违法排污大排查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国家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在我市暗访检查时发现,我市部分企业存在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象,甚至少数企业存在直排行为,个别地区非法引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企业,导致小流域污染严重,严重破坏群众生存、生活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开展企业违法排污大排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2009年4月8日~4月12日。

  二、排查内容
  (一)排污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保验收情况;
  (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运行台帐、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排污企业对小流域影响及小流域污染状况,小流域污染对下游主河道影响状况等。

  三、排查方式
  此次排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成若干工作组,采取集中排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存在污水排放的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市政府将在4月10日后,成立由环保、监察、工业、工商、供电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县区及市经济开发区企业违法排污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要通过这次排查,彻底清除一批污染大、效益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为我市工业五年扩张腾出环境容量;要把这次企业违法排污大排查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做到“四个到位”,即全面排查到位、责任主体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政府监管到位。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地要认真制定具体排查方案,特别要对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辖区边缘小型企业进行排查;对污染轻的企业实行边生产边整顿,污染严重的企业停产整顿,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依法给予取缔,并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排查结束后,要于4月13日前向市政府上报大排查活动工作总结。对于因排查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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