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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电业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土地管理局转发省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委(计经委)、煤炭局(公司)、财政局、供电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
  现将辽宁省经贸委、煤炭局、财政局、电业局、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建材局“转发《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经贸发[1998]50号)文件轩恨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飞速认真执行,并及时将具体实施意见及所遇问题报市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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