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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则和程序:
  1.对本次项目返退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退”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不得给予返退;对先征后退项目随正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退。
  2.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填报《企业申请表》,并同时附报《1997年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退项目,由负责征收的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集中将有关资料移交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由市局预算处返退;凡属各区县税务分局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分局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税政处)复核后,集中将审核资料移交专员办,专员办对应退的中央增值税部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定意见,然后由专员办发出退库通知书,连同审批资料,一并交市局送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据以办理退库。
  4.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此项退库手续时,要连同专员办签署的退库通知,一并送同级金库。退库后其中一联退还书加盖退库金库业务章后由财政部门送交专员办存查。
  三、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1998年4月5日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应于1998年4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先征后退项目退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不返退。
  2.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财政“先征后退”政策返退增值税。
  3.本次返退的《企业申报表》、《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清单》和《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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