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请—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认真清理和研究,确定经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交通、卫生.财政、劳动、科委等36个系统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115项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详见附件)。
二、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纳入税务管理,并严格按营业税有关征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省级以上批准设立并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已列入不征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在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征管办法另行通知。
五、省政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已经取消的收费、基金,在第二批江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中没有列入。
六、本通知从1997年12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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