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批复中涉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38号批复已转发(深国税发[1997]511号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19日·深国税发[199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