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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意见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政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供保障工作,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供站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强化军供工作职能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重视军供工作,切实加强对军供工作的领导,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把军供工作作为开展“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把完成军供任务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军供工作。
  商业、粮食、供销、燃料供应等部门应分别负责组织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品、燃料及其它生活必需品,并简化供应手续。
  铁路、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对军供站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要予以保证。接受重大军供任务时,民政部门应事先告知有关部门,以有利于工作相互配合,确保任务完成。
  交通部门对军供站的非营运性质、编制内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等自用车辆,经当地稽征机关核定后,可免征养路费,其余编制内的同性质车辆,按吨位减半征收养路费。
  卫生部门应负责军用饮食饮水的检查及伤病员急救和治疗工作。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卫生防疫部门应派遣卫生防疫人员到军供站指导检查卫生工作,并对食品进行检查、化验。伤病员急救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妥善解决军供站人员编制与所需经费常设军供站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编制人员。遇到战时或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人员不足时,经直接领导军供站的人民政府批准,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建设供电线路、供水、供气管道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应列入基建的大型设备购置)按程序由同级计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房屋维修、小型设备购置和设备更新、修理等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平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临时增设军供站所需经费等,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战时过往部队的接待费从支前经费中解决。
  三、加强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
  军供站的设置和撤销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成都军区的要求实施,并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无偿使用军供站,更不得改作其它用途。如因国家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成都军区同意,同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军供站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城镇建设配套费的缴纳,应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军供站的设施、设备应按要求配套、配齐并及时更新。
  四、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
  各军供站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按照《军供站正规化设规定》的要求,落实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出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组织和军供物资保障预案。同时,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学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形势教育、国防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通过业务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适应市场经济,搞好平战结合
  各军供站在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下,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和场地,挖掘潜力,扬长避短,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军供站开展平战结合,要处理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供效益的关系,不能把军供站承包给个人,所选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损坏设施、设备和妨碍军供工作。综合利用的收入,用以改善军供条件,改善职工福利,补贴过往部队生活费用,以提高军供保障能力,促进军供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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