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平野川乡北杨村办煤矿“11.30”、“12.6”、“1.17”三起冒顶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
高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研究,决定对你市野川乡北杨村办煤矿96年11.30”冒顶事故和“12.6”冒顶事故及97年“1.17”冒顶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请尽快宣布执行。
1、张瑛(北场煤矿承包人),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本人无矿长证件,矿班子未报批,使用特殊工种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工人没有进行入井前培训;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图纸资料。在矿井基建期间擅自决定回采。将井下生产承包给包工队以后,以包代管,不重视安全管理,导致连续发生伤亡事故,而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对连续发生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财胜(矿瓦斯员“12.6”事故当班负责人),负责坑下安全生产工作,对“12.6”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黄林(“1.17”事故当班负责人)是“1.17”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4、北杨村两委对承包出去的煤矿放弃监督管理,对本矿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督促解决,责令写出检查,在高平全市通报。
5、张随芳(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乡企业组安检员)负责全乡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到北杨煤矿检查时从未下过井,对北杨煤矿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没有采取得力措施督促解决,也没有向乡领导汇报过,对此负有重要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6、陈群生(野川乡乡长)全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乡基建管理松懈,特别是对北杨煤矿矿长无证任职,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张晋宏(高平煤炭公司野川安监站站长)对野川乡基建矿管理松懈,对北杨煤矿长期存在矿长、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没有督促解决,到该矿检查时未下井,对该矿基建期间擅自回采不清楚,在负责调查北杨煤矿有关伤亡事故的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没有查清事故真相,对此负有责任,给予撤职处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