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统一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统一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闽电财[1997]8号)悉。根据闽政办[1996]25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司1996年、1997年试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经营亏损,应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鉴证。征收管理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7]26号)办理。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