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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9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199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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