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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Z章:商船(海员)(救生艇筏、救援艇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规则
 

颁布日期:19980220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20/02/1998
(第478章第74(2)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20/02/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0/02/1998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考人员”(examiner)指根据本条例第74(1)条委任为主考人员的人;
“考试中心”(examinationcentre)指海事处的考试中心;
“快速救援艇”(fastrescueboat)指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藉a.656(16)决议采纳的《快速救援艇指引》的规定的艇只;(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infastrescueboats)指根据第4a条发出的证书;(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负责当局”(responsibleauthority),就训练学校或课程而言,指该学校或该课程(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负责人;
“救生艇筏”(survivalcraft)指能自弃船时间起维持遇险者生命的艇筏;(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insurvivalcraftandrescueboats)指根据第4条发出的证书;(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救援艇”(rescueboat)指在设计上是用作救援遇险者和组编救生艇筏的艇只。(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认可”(approved)指经监督认可。
(1996年制定)
第3条发给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条件版本日期20/02/1998
(1)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a)年满18岁;
(b)已参加认可海上求生基本课程;
(c)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或监督在顾及申请人已完成的认可救生艇筏训练课程后而容许的较短服务期;
(d)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其具有执行附表1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
(e)令主考人员信纳其熟悉附表1第ii部所列关于救生艇筏、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以及海上求生的事宜;及
(f)令主考人员信纳其具备的英语知识,足以使他能够明白或发出他在执行与救生艇筏及救援艇有关的职责时可能需要收取或发出的命令。
(2)为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而提出的每项申请,须符合附表2的条文。(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996年制定)
第3a条发给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条件版本日期20/02/1998
(1)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申请人须持有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a)年满18岁;
(b)已参加认可训练课程;
(c)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有执行附表1a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
(d)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熟悉附表1a第ii部所列关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的事宜;及
(e)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的英语知识,足以使他能够明白或发出他在执行与快速救援艇有关的职责时可能向他或由他发出的所需命令。
(2)为参加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而提出的每项申请,须符合附表2的条文。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4条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发出版本日期20/02/1998
(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监督如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须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
(2)监督在发出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前,可要求申请人向其出示证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并令其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条的规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3)(由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废除)
(4)任何申请人如因监督拒绝发给他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但如拒绝的唯一理由是申请人未缴付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1996年制定。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4a条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发出版本日期20/02/1998
(1)在不抵触第(2)款的条文下,监督如信纳申请人已符合第3a条的规定,须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
(2)起并将死伤者转往救援直升机、船舶或任何安全地方;
(h)考虑到环境因素而实行搜索模式;
(i)操作快速救援艇发动机。
第ii部
1.快速救援艇及其个别设备项目的建造及装备。
2.快速救援艇的特点及设施。
3.将快速救援艇放下水和回收时所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4.扶正倾覆的快速救援艇的程序。
5.快速救援艇在当时的天气及海面情况以及在恶劣的天气及海面情况的操纵特点。
6.快速救援艇上备有的导航及安全设备。
7.搜索模式及影响实行搜索模式的环境因素。
8.评估快速救援艇及相关设备可供即时使用的状况。
9.已充气的快速救援艇的浮力隔位的保养、紧急修补、正常充气及放气。
10.快速救援艇发动机及其配件的启动和操作方法。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附表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考试程序版本日期26/10/2001
[第3(2)、3a(2)及7(1)与(2)(b)条]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1.申请参加考试
(1)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向考试中心提出。(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参加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
(a)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辞职证书或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已完成本规则第3条所指明的海上服务的其他所需证据;
(b)认可海上求生基本课程听讲证书(除非申请人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上已载有其修读该课程的正式纪录);及
(c)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申请人的合适相片2张。
(3)每份填妥的申请表均须送交主考人员,如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他须确保将有关考试的安排通知申请人,但如他不信纳申请人具备该资格,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
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举行
(1)考试中使用的救生艇筏及救援艇,必须符合《商船(安全)(救生设备)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而该规例所订明的整系列设备,须在考试时可供使用。(2001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1a)考试中使用的快速救援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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