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A章:防止贿赂(就没收令提出上诉)规则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01章第12ab(5)条)
[1987年12月18日]
(本为1987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防止贿赂(就没收令提出上诉)规则》。
(1987年制定)
第2条上诉通知书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上诉的上诉人须按以下方式发出上诉通知书─
(a)依照附表中表格1所载格式;及
(b)亲自签署该通知书,除非上诉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1998年第25号第2条)
(1987年制定)
第3条放弃上诉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上诉进行聆讯之前,上诉人可随时按附表中表格2所载格式发出放弃上诉通知书,表示放弃该上诉,而在司法常务官接获该通知书时,上诉法庭即当作已驳回该上诉。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4条须将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长版本日期01/07/1997
司法常务官接获上诉通知书或放弃上诉通知书时,须将通知书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长。
(1987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5条《刑事上诉规则》的适用版本日期30/06/1997
(1)对于本规则无特别订定条文的情况,《刑事上诉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在第(2)款的规限下及经按情况作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的上诉。
(2)《刑事上诉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第30及3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12aa条作出的命令或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的上诉。
(1987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及3条〕
表格1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
就没收令提出上诉通知书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本人,................,为已根据第12aa条作出的没收令中所指金钱资源/财产的持有人,现根据第12ab条就该命令发出上诉通知书,所据理由如下─
命令详情
被定罪人姓名∶
审讯日期∶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上诉人所持有且列于命令中的金钱资源/财产详情∶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上诉人
(1998年第25号第2条)
表格2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
放弃就没收令提出上诉通知书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本人,...............,为已根据第12aa条作出的没收令中所指金钱资源/财产的持有人,并已就该命令发出上诉通知书。现特另行通知,本人放弃继续进行该上诉的一切程序。
命令详情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上诉人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