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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W章: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78章第72、7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4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0/02/1998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约”(convention)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海上服务”(seaservice)指在海域航行船舶上所提供的服务,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船舶;
“海域航行”(seagoing),就船舶而言,指不属仅在内陆水域或港口规例适用的区域内航行的船舶的任何船舶;
“符合资格的甲板高级船员”(qualifieddeckofficer)指为《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4条的目的而符合资格的高级船员;
“符合资格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qualifiednavigationalwatchrating)指持有有效资格文件的普通船员;
“资格文件”(qualifyingdocument)指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在普通船员是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的情况下,亦指由该国的适当主管当局为施行公约而根据相当于本规例的条文发给该国国民的文件;
“普通船员”(rating)指船员中不属以下人士的船员─
(a)船长;
(b)高级船员;或
(c)并非直接与船舶的正常人手配置相关的海员;
“雇主”(employer)指当其时雇用船长的人;
“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navigationalwatchratingcertificate)指根据第5(1)条发出的证书;
“吨”(tons)及“吨位”(tonnage)指按照《商船(注册)(吨位)规例》(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吨”及“吨位”;(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总注册吨位”(grt),就船舶而言,指其总注册吨位,而就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指其中较低的吨位。
(1996年制定)
注: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乃“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standardsoftraining,certificationandwatchkeepingforseafarers,1978"之译名。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1)本规例适用于所有总注册吨位在200吨或以上的海域航行香港船舶,但渔船除外。
(2)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本规例所有或任何条文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通知后更改或撤销任何该等豁免。
(1996年制定)
第4条雇主及船长的责任版本日期30/06/1997
(1)每名雇主均有责任确保在其雇有船长的任何船舶上均载有符合资格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使船长能遵守第(2)款的规定。
(2)船长不得准许并非符合资格的甲板高级船员或符合资格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船员组成导航值班的一部分,或执行该船员作为该值班的一部分而不符合资格执行的职责∶但本条并不禁止船员中的额外成员在符合资格的甲板高级船员或符合资格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监督下,参与担任导航值班职责作为他们训练的一部分。(1996年制定)
第5条发出证书的权力版本日期30/06/1997
(1)监督如信纳一名普通船员符合附表1所列事项,须于该普通船员提出申请和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按附表2所列的格式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但如该普通船员未能令监督信纳他具有使用电罗经或相互更换自动驾驶仪及人手操舵的足够经验或训练,该证书须予注明如该普通船员其后令监督信纳他已取得上述经验或训练,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发出一张注明有上述资历的替代证书,而原有的证书则予以销毁。
(2)海域航行船舶(不论本规例是否适用于该船舶)的船长可按附表3所列的格式,向轮值操舵驾驶该船舶的普通船员发出操舵证书。
(3)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凡发给任何海员的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海员发出另一张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例而言,该补发的证书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4)监督─
(a)不得依据第(3)款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予任何海员,除非该海员向监督提交他规定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海员的错失所导致,监督可免收或减收第(3)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
(5)任何普通船员因监督拒绝根据第(1)款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但如作出拒绝决定的唯一理由是该普通船员未有缴付该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则属例外。
(6)监督可藉宪报公告─
(a)就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修订附表1;
(b)修订附表2或3。
(1996年制定)
第5a条作出决定的权力版本日期20/02/1998
监督具有权力作出书面决定,指明某人或属某个类别的人如要取得以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身分在油船、滚装客船或监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服务的资格便须达至的合格标准及须符合的条件。
(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第6条雇主及船长的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1)雇主违反第4(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船长违反第4(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6年制定)
第7条欺诈行为和提供虚假资料版本日期16/07/1999
(1)任何人就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第5(1)条但书所订的替代证书或第5(3)条所订的补发证书的申请或发出─
(a)作出欺诈行为;或
(b)提供虚假资料,并且明知所作或所提供的是失实的,或不相信所作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2)凡任何人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款所订罪行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串谋诈骗,监督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吊销期可为任何期间)该人所持的任何该等文件。(1999年第45号第11条)
(1996年制定)
第8条保留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根据已废除的规例发出的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发出,而本规例条文亦须据此适用。
(2)就本条而言,“已废除的规例”(repealedregulations)指被本条例废除的《merchantshipping(navigationalwatchratings)regulations》(第281章,附属法例)。
(1996年制定)
附表1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所须具备的资格版本日期20/02/1998
〔第5(1)及(6)条〕
1.普通船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符合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资格─
(a)年满17岁;及
(b)身为注册海员,或已获监督发给书面豁免证而无须注册。该豁免证的发给可受监督就该普通船员现时的资格而定下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所规限。
2.普通船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方可获发给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a)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在甲板部的海上服务,并已接受获监督认可的足够训练,以培养─
(i)对消防、急救、个人求生技能、人身安全及避免危害健康情况的基本原理的认识;
(ii)操舵和遵从舵令操舵的能力,并以磁罗经和电罗经执行上述职责的足够知识;
(iii)用视力和听力保持适当瞭望,并以度数及点数报告灯号或其他物标或声号的大约方位的能力;
(iv)对自动驾驶仪和人手操舵的相互更换使用的熟识;
(v)对船只内部通讯和警报系统的认识;
(vi)对烟火求救信号的认识;
(vii)对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应急职责的认识;
(viii)对配合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的航海术语及其涵义的认识;(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ix)对基本环境保护程序的认识;(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x)对衞星应急无线电定位信标及搜索和救援雷达应答器的认识,对避免虚假遇险警报的认识,以及对在意外传送遇险讯号后所须采取的行动的认识;(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xi)对值班的解除、维持及交接程序以及维持安全值班所需的资料的认识;及(199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b)就与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职责有关的事项而言,他须令监督信纳他有能力明白和执行用英语发出的命令并有能力用英语表达自己的意思。
3.(a)如普通船员在获监督认可的学校或学院成功完成训练课程并经考试取得海员资格,并且已完成2个月在甲板部从事尤其与导航值班职责有关连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4个月服务。
(b)如普通船员参加了(a)段所述的训练课程而未能通过考试以取得海员资格,但他却已完成4个月在甲板部从事尤其与导航值班职责有关连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2个月服务。
(c)如普通船员持有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5条发出的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i)凡该普通船员已完成3个月完全在甲板部的海上服务,则监督可免除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中所余下的3个月服务;
(ii)第2(a)条指明的6个月海上服务可以是以全能职务身分执行的混合服务,即部分服务在甲板部,部分服务在轮机部;及
(iii)该普通船员只须就第2(a)(ii)、(iii)、(iv)、(v)、(vi)、(vii)及(viii)条所指明的事项接受训练。
4.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申请人须出示─
(a)根据《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或其他证据,以令监督满意该普通船员的健康及视力状况;及
(b)显示该普通船员曾轮值操舵驾驶船舶(并非在指导之下)为时总共不少于10小时的操舵证书或一系列的证书。
(1996年制定)
附表2版本日期30/06/1997
〔第5(1)及(6)条〕
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香港
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香港徽章证书编号..............................
全名
中文英文
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相片
雇用登记簿编号/
服务纪录簿编号/
辞职证书编号*
兹证明上述人士已按照《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附表1的条文妥善符合资格,以执行组成导航值班一部分的普通船员的职责,*上述人士并具有以下经验或训练─
(a)电罗经的使用;及
(b)自动驾驶仪及人手操舵的相互更换使用。
.......................
海员事务监督
(代行)
..................
证书持有人签署
〔海管处日期印章〕
*将不适用者删去。
(1996年制定)
附表3版本日期30/06/1997
〔第5(2)及(6)条〕
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
香港
操舵证书
姓..................名字................
雇用登记簿编号/服务纪录簿编号/辞职证书编号*...................
船员级别.........
海员常用签名...................
1.兹证明上述海员自.................至...............于
船舶................
(船籍港.....................)
(总吨位.................)
服务,并于该段期间内轮值操舵驾驶该船舶(在指导下的期间除外),为时共...........................小时(大写)。
2.上述海员于上述船舶上服务期间,取得使用磁罗经/电罗经/自动驾驶仪*的经验。
*将不适用者删去。
...........
船长签署
..................
日期
.................
船长姓名(正楷)
................
船舶印章
备注∶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附表1第4条规定,普通船员必须曾轮值操舵驾驶船舶(并非在指导之下)不少于10小时,方符合导航值班普通船员的资格。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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