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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G章: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豁免)公告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2(5)条)
[1994年2月16日]
(本为1994年第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豁免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iv部已领牌的船只均获豁免,不受附表1所指明条文的规定规限。
(2)第(1)款批给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属附表2所指明类型的船只。
附表1所批给豁免而免受条文规定的规限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1)条]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4、7、10、14(1)及(3)(b)及25(1)及(3)条。
附表2豁免不适用的各类型船只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2)条]
1.不论总注册吨位多少和不论是否以机械推进的油轮。
2.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并以机械推进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船只。
3.根据《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游乐船只。
4.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小轮及渡轮船只。
5.根据《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获发牌照,而总注册吨位80吨及以上的任何下列类别船只─
(a)第ii类:机械推进的钢制载货船只;
(b)第iv类:钢制捕鱼船只;
(c)第v类:机械推进而且属非原始设计的载货船只;
(d)第vii类:浮式干船坞及水上工场;
(e)第viii类:水上食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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