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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奖励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78)187号文件通知中曾规定:“基层工高行政管理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当地基层税务人员同等对待”,鉴于我区基层税所已实行奖励制度,为鼓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今年十月份起,在基层工商所实行奖励制度。资金来源,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罚没收入款是交市、县财政的,因此,奖金由市、县财政解决(如无罚没收入,在“其他杂项收入”金由市、县财政解决(如无罚没收入,在“其他杂项收入”项下开支)。全年的奖金,以市、县为单位,不超过基层工商所职工标准工资的一至一个半月。具体提取和奖励办法由市、县制订。 
  县以上(含县)工商局行政编制人员,不实行这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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