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B章:床位寓所(费用)规例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447章第35条)
〔1995年2月9日〕
(本为1995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2条豁免证明书发出或续期的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8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豁免证明书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为$90。
(1995年制定)
第3条牌照发出或续期费用版本日期30/06/1997
就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牌照或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须缴付予监督的费用,须按照获准许的床位数目如下表而定─
准许的床位数目费用$
12─20个370
21─30个570
31─40个800
41─50个1030
51─60个1250
61─70个1480
71个或以上2280
(1995年制定)
第4条牌照费用的调整版本日期30/06/1997
凡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2条发出的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或监督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将牌照续期不超过12个月,须就发牌或续牌缴付的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将根据第3条所定的费用除以12,再乘以实际的有效期或续期期间的月数。
(1995年制定)
第5条费用的减免版本日期30/06/1997
监督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于本规例中订明的费用。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