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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局、财政局: .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现就有关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区(县)规划管理局收取的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季上缴同级财政。然后,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区(县)规划管理局一部分经费。 
  二、财政拨给的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 
  三、市、区(县)规划管理局要对收费、上缴加强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应上缴财政的要按规定按时上缴。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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