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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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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渡口管理,防止渡船事故,保障渡运安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系指河流、湖泊、水库及长江两岸专供渡运客货的处所,包括两岸码头和设备。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三条 长江、湖泊、水库和交通要道的渡口以及公路干线的专用渡口,由县以上运输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社、集镇之间的交通渡口,原则上也应由当地运输单位经营管理。其它渡口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但应接受交通主管机关的安全技术监督。
  第五条 专为农业生产和厂矿职工服务的内部渡口,由公社、大队和厂矿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第六条 营运渡口的设置、撤销和迁移,除应报请自己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外,必须经县以上公安、交通主管机关共同审定批准。
  第七条 渡口营运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禁无证渡船、渡工渡运,坚决取缔私人渡船。
  第八条 渡运经营应分地区,按具体情况,本着以渡养渡、以旺养淡的精神,规定合理的运价,制定统一的票据。
  第九条 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
  1.申报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维修船舶,添置安全救生设备和工属具,配备渡工、船员,按期申请检验,保证渡船适航状态;
  3.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组织维护渡运秩序,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4.配合交通主管机关,检验船舶,考核渡工、船员,加强技术管理;
  5.定期组织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救生和消防演习。
  第十条 渡口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渡口所在地区的县、社、镇革命委员会,要经常检查了解渡口情况,并立户计划安排渡船维修材料,负责修建属于县、社、镇管辖范围内的渡口、道路和码头。节假日渡运繁忙的重要渡口,应指派交通管理人员、公安人员或民兵维护渡口秩序。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市、县交通主管机关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交通渡口执行安全技术监督。其职责:
  1.审定渡口设置、撤销和迁移;
2.检验、丈量渡船,确定其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吨位,核发航行证书;
  3.考核渡工和船员,核发渡工证和船员证书;
  4.调查处理渡口事故;
  5.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宣传指导渡运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禁止在主航道的狭窄、弯曲河段上设置渡口。
  第十三条 渡口应有下列设备并经常检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1.渡口两岸设合适码头、候船室、牢固缆桩和跳板等设备;
  2.渡口两岸设安全牌,公布《渡口守则》和《旅客乘渡须知》;
  3.横缆渡口,使用缆绳,要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禁止使用普通麻绳或铅丝代替。
 
第四章船渡

  第十四条 渡船必须经过交通主管机关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领取航行证书后方可参加渡运。渡船航行区域、乘客定额和载重线应在渡船明显处标志,以供渡工、船员及乘客遵循和监督。
  第十五条 非机动渡船改装机动渡船,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保证质量,小马力机动渡船必须机帆俱全,以防不测。
  第十六条 渡船应按定额配备固定足够合格的渡工、船员和安全救生、消防设备。渡船应定期维修,按期申请检验,逾期不检者,不准参加渡运,不堪修理的应缴销其航行证书,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渡船装运客货,严禁超员、超载。横渡时严禁抢行、抢漕、抢越行驶中的船头和冒险航行等违章现象。
  第十八条 渡船装运货物应尽量入仓,以保持船体稳定。渡船除客、货仓装载客货外,其它部位严禁乘客和放置物资。严禁将危险品与旅客同船装运。
  第十九条 渡船一般不准夜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明显灯光和信号。
 
第五章渡工船员

  第二十条 渡工、船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强力壮和熟悉驾船技术,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渡工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熟悉本职工作;
  2.坚守岗位,遵章守纪,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3.发现有人落水或其它险情时,应积极设法抢救,不得无故不救或延误抢救时机;
  4.扶老携幼,认真宣传安全过渡常识,维护渡运秩序。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渡工、船员有权拒绝渡运:
  1.超员或超载;
  2.装载违反规定或装载不当,影响安全航行;
  3.遇大风、浓雾或其它恶劣天气及险情;
  4.渡工、船员配备不齐、不合格,渡船严重破漏或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
  5.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不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旅客乘渡须知

  第二十三条 乘客过渡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依次先下后上,船未停妥不得上下;
  2.船上乘客满额时,严禁强行过渡;
  3.乘客不得夹带影响他人安全的危险品;
  4.不准在船上打架斗殴;
  5.航行中途遇险时,乘客应服从渡工、船员的指挥,保持船身稳定,不得骚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渡口管理、维护渡运安全有显著成绩者,应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或纵容、迫使他人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一九五六年省人委颁布的《江苏省内河渡口管理暂行办法》。
附:渡船持证人员配备最低限额
  1、非机动渡船
  2、机动渡船
  注:☆应配有一名正职“驾机合一”人员应符合省交通局(77)第15号通知的规定。
  航行时间是指每日开渡时起至停渡时止(包括中间停靠)时间。
附:渡船抗风等级标准
  渡船乘客定额标准渡船按连续航行时间长短,以下列标准核定乘客定额:
  1.连续航行超过4小时的,每一平方米(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3人。
  2.连续航行不超过4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7人。
  3.连续航行不超过1小时的,每二平方米(2m2)有效载客面积定额9人。
  如果渡船上设置固定座席,则按座席实数核定。
  渡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
  1.40马力以下的机动船船员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4—6只,灭火机13只,沙箱2只,太平桶2只,太平斧1—2把。
  2.非机动船渡工每人应配备救生衣1件,每船应配备救生圈2—4只。
  3.41马力以上的机动船其救生、消防设备应按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配备。
  注:常水期11~4月,洪水期5~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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