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为适应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及时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鲁政发[1987]66号文发布的《山东省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第  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没收财物折款或者罚款不足三万元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报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的事宜提由本局审批,也可将本局负责审批的事宜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上述修改后的条文,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