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公证员不能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批复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85)京司法公字第2号函悉。关于公证员与律师能否互相兼职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公证、律师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制度,其性质、任务、职能均不相同。公证机关是国家的证明机关,公证员是由政府任命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公证员不能由公证处以外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兼任;公证员也不能兼任其它工作(包括律师工作)职务。
  凡公证员、律师已互相兼任的,应迅速予以纠正。1985年3月13日 .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