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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摘录)
 
  我部去年八月四日发出《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即〔79〕组通字33号通知)以后,有些单位对通知第四条中“对于错误开除公职的改正后,除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可以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再收回安排工作,可采取退职等办法,酌情妥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将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
  二、对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复查改正后,个别工作需要且本人能够工作的,可以收回安排工作,但应在本地区或本部门编制指标内解决。决定不予收回安排工作的,一般的可作退职处理。如本人具备国务院〔1978〕国发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以按退休处理。办理退休时,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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