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组织试点和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我部拟定的《关于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在进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试点的企业中试行,并转发给所属劳动部门和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广泛地征求企业的意见。试行情况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请于七月底以前报给我们,以便研究修改后,正式颁发施行。 附:劳动部关于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定员的意见(摘 录).
为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央关于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指示精神,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定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
企业单位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应该根据行业性质、生产规模、机械化程度、工艺过程繁简、产品是否固定以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来制定,一般的说,机械化程度高、工艺过程复杂、产品不固定、环境条件比较差的企业单位,非直接生产人员的配备比例应该高一些,反之就应该低一些。非直接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具体控制比例如下:
(一)工业企业
1.国防、电力企业为11─15%。
2.机械、仪表制造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省辖市,下同)管理的为8─14%;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6─12%。
3.冶金、煤炭、石油、轻重化工、非金属矿、建筑材料等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7─13%;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5─9%。
4.森工企业为7─13%。
5.轻工、水产、粮食加工等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6─11%;属于专(市)、县管理的为5─9%。
6.纺织企业为5─11%。
(二)基本建设企业
1.机电安装企业为9─13%。
2.土木建筑企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为7─12%;属于专(市)管理的为5─9%。
3.地质勘探为7─14%。
(三)交通邮电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为7─13%。
2.公路、水运(不包括远洋运输)企业为7─12%。
3.邮电企业为5─11%。
上述企业中,职工人数在一万五千人以上,设有总公司(局、联合总厂)一级管理机构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外,多配备0.5─2%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
(一)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分别由中央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服务人员的配备标准如下:
……
4.卫生保健人员按卫生机构和职工人数配备,具体配备标准如下:
卫生机构 医务人员与职工人数的比例
保健站(室) 1:300─500
医务所(包括其他卫生人员)1:200─250
医院(包括其他卫生人员 1:150─200
5.其他服务人员应按服务人员总数的25─35%配备。
三、非直接生产人员的范围
(一)下列人员为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包括总公司(局、联合总厂)、厂部、车间、工段等所有实际从事企业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设计、描图、晒图、质量检查、化验等人员)和专职的党、团、工会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1)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炊事、管理、保管、会计、食品采购及运输等全部工作人员;(2)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保育、教养、医务、炊事、清洁等全部工作人员;(3)文教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从事业余文化技术教育、图书管理、厂报编印、广播、文娱等工作人员;(4)卫生保健人员,包括企业举办的医院、医务所、保健站(室)等全部工作人员;(5)其他服务人员,包括警卫消防、住宅维修、招待所、浴室、茶炉、通讯、电话等工作人员及其他勤务人员。
企业移交人民公社管理的职工福利设施,如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浴室、理发室等,凡经费主要仍由企业开支的,其人员应加算在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以内。
(二)下列人员可另作统计,不计算为非直接生产人员:
1.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党校、团校和职工子弟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工;
2.企业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
3.企业举办的疗养院(所)的工作人员;
4.专职的副食品生产人员(此类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
5.离开本企业下放到农村或其他单位劳动锻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下放在本企业基层劳动锻炼的则按工人统计);
6.离职学习和出国援外,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7.为兄弟企业代培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8.因伤、病休养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由劳保基金开支工资的非直接生产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