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八号)办理共有权利的手续
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时,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视为未提出该手续或者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的处理。.
本公告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劳动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公安部政治部转发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
»
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警卫人员携带枪支乘坐民航班机的补充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