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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参加范围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参加范围报销比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调整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参加范围报销比例的意见  为逐步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婴幼儿的住院医疗受益水平,结合我市少儿住院互助金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调整我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金的参加范围、报销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参加对象
  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关于〈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5〕106号)中确定的参加范围“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调整为“成都市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均可参加,不受户籍限制;托幼机构在园学生、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须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方可参加”。
  二、调整报销比例
  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94号)中确定的报销比例“40%由家长自理,6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分距级支付报销”调整为“35%由家长自理,65%由少儿住院互助金分距级支付报销”。
  以上调整意见,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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