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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即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为一方,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为另一方)对过去五年来双方间合作的顺利进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发展双方间的基础科学合作并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第九条,双方一致同意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起五年之内当中美政府科技协定继续有效时,中美双方间的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继续有效,并同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作为该议定书的中方签字单位之一。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字,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中国科学院 国家科学基金会 
  卢嘉锡 布洛克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 
  李慎之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 
  杨海波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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