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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AI章:税款豁免(2001课税年度)令
 
第1条释义版本日期23/05/2003在本命令中─“2001课税年度”(2001taxyear)指在200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适当份额”(appropriateproportion)就任何已与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2001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的人而言,指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中,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部分所占的份额。第2条豁免缴付税款版本日期23/05/2003(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i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款额相等于─(a)就该课税年度根据该部应向他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b)$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2)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v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而─(a)除(b)段另有规定外,所豁免款额相等于─(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ii)$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b)如该人与其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该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所豁免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的适当份额─(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ii)$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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