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六七年度的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九六七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四亿九千四百万几内亚法郎,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内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第二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陈毅伊斯梅尔·杜尔(签字)(签字)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