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工字第48号《关于下达1993年享受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5号《关于下达1993年度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减免税企业名单的通知》,核定1993年上海市享受集成电路等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名单总户数为23户。现将名单(附后)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等四种电子产品继续实行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软件产品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半征收后其税率不得低于15%.按照新制度规定,不再按四种产品销售收入提取研究开发费,可按实列支。.
2、免税产品的范围按(91)财工字第19号文附件二《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程控交换机、软件产品目录》(执行。
3、对有些企、事业单位,既生产四种产品又生产其他产品,在计算减征所得税额时,可按四种产品销售利润占全部产品的销售利润的比重确定。
4、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四种产品的开发所得的“四技”收入,仍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5、经批准享受集成电路等四种产品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其减免的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作减少销售税金,增加利润处理,并免征这部分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应用于四种电子产品的开发。
6、上述企、事业单位减免的税款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征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7、有关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