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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纠风办:
  现将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检发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方式与分工
  此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纠风办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同级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工为:青岛市物价局负责对青岛市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青岛市中心血站、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青岛市急救中心、解放军第四o一医院、港口医院、山东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重点检查,并选择城阳区人民医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平度市人民医院、莱西市人民医院、即墨市人民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胶南市人民医院实施交叉检查,具体交叉检查方式及要求另行通知;各区、市物价局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从2008年8月25日始至2008年11月15日结束。检查时限是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几点要求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重点单位、重点科室、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集中力量进行检查。要以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为线索,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各区、市纠风办要与物价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调查寓于检查之中,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根源,为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检查期间,各区、市应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遇有重大政策问题及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3.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要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2008年11月17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三科)、市纠风办。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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