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吐鲁番地区设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吐鲁番地区设施农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吐地行〔2003〕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拓展农民增收渠道,符合吐鲁番地区经济大发展战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贷款是指为支持吐鲁番地区设施农业产业发展,所投放的专门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贷款。
  第三条 设施农业贷款的贷款人是吐鲁番地区所在地的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四条 设施农业贷款的原则是: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提升产业素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坚持为农牧民服务、有利于农牧民尽快富裕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乡(镇)村要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协助商业银行、信用社做好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设施农业贷款对象是:设施农业协会成员或具有一定设施农业生产经验、能力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
  第七条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设施农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有一定的设施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能力。
  (二)借款人应有不少于30%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必须持有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诚实守信。人民银行要为发展设施农业发放贷款证做好服务。
  第八条 设施农业贷款可采取申请及推荐两种方式。
  (一)申请方式 借款人直接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交借款申请报告,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根据贷款条件做出放贷决定。
  (二)推荐方式 借款人要取得其所在村委会、协会和乡(镇、场)共同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出的推荐意见。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根据其申请报告和推荐意见,安排贷款调查,做出放贷决定。
  第九条 贷款的审批。贷款要坚持为农户服务的宗旨,树立为农户排忧解难的思想,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应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申请或推荐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要将贷款落实到借款人手中。
  第十条 贷款形式和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形式:
  (一)个人贷款:由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审批发放的贷款。
  (二)联保贷款:符合一定条件的2户以上,5户以下以联贷联保形式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批准发放的贷款。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贷款:以有价证券或固定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申请批准发放的贷款。
  (四)企业贷款:按银行或信用社对企业贷款要求申请批准发放的贷款。
  (五)非本地借款主体贷款运作方式是:
  ⒈新建大棚的,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或以出租方的土地租金为抵押。
  ⒉贷款主体为外地人租用农业设施的,以出租方土地、大棚或租金作抵押。
  (六)本地借款主体贷款运作方法是:
  ⒈本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借款,以所建温室大棚和其所具有的其它资产为抵押。
  ⒉本地农户借款,以其所建温室大棚和其他固定资产作贷款抵押;以所聘请的技术员作为担保人(技术员以其在当地投资兴建大棚的50%作为担保风险抵押金)。
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担保运作上,要采取抵押、担保;抵押即:设施农业大棚抵押,借款户主拥有的固定资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担保即:技术人员参与担保,当地经纪人或种植养殖大户参与担保,销售企业、加工企业等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设施农业贷款期限均为两年。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设施农业贷款管理责任。
  (一)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有对设施农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管理的责任;负有协调相关工作,建立农业贷款良性循环机制,防范设施农业贷款风险的责任。
  (二)村委会和设施农业协会对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推荐的借款户负有监督按期偿还本息的职责,有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反映借款人潜在风险的责任。
  (三)贷款人对发放的设施农业贷款负有对贷款用途、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等跟踪、监督、检查的职责。一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如实记录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二要会同各级政府、村委会、协会做好借款人的信誉测评工作,确保设施农业贷款良性循环,实现设施农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为保证设施农业贷款的安全与效益,应建立以下信贷奖励制度:
  (一)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协会组织得力、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管理有方,借款量大且还款率高,无风险或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增加贷款规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主要领导人要给予经济奖励,同时与个人的年度考核挂钩。
  (二)对信誉度高,能按期还本付息,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有设施农业成熟的经验,被评为aa级信誉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继续予以信贷支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设施农业借款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形成一定风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信贷处罚。
  (一)借款人除不可抗拒的灾害外,不信守合同、到期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除继续追索外,今后不再给予信贷支持。
  (二)由村委会或协会推荐的设施农业贷款,除不可抗拒的灾害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不协助贷款人采取补救措施的,银行或信用社应对该村委会或设施农业协会给予必要的信贷制裁,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吐鲁番地区行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