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发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定向供应,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按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二章售房原则??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三章售房对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购条件:
  (一)申购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   ?
  (二)申购人为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
  (三)属中低收入家庭;?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五)未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房、解困房、安居房、康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章申请、认定
  第七条申购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户籍证明材料;?
  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包括盖有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书;属单位集体户口的,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申购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2、申购家庭成员职工住房清房登记表。?
  (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申购家庭上年度总收入状况,由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确认:?
  1、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盖章确认。?
  2、申购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盖章确认。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五)申购家庭成员有职务或职称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
  (六)申购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辖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认定。申购家庭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申购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初审(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后,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街道)报房改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房改部门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准购证》的核发,按照无房户、低收入家庭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销售流程
  第九条发布信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售房基本信息。
  第十条自主选房。申购家庭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房。?
  申购家庭在领取《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的,需将《准购证》及时返还房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取消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如申购对象不返还《准购证》的,将不能参加以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选房后的申购对象,在通知的时间内,凭《准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二条审批。申购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表报房改部门审批。
第六章售房价格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则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第十四条申购对象可享受《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县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批复》(甘政函〔1999〕113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超过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价。超过标准部分面积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定西市安定区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之差计收,其价差部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向房改部门缴纳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七章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和《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200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