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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定政发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6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协调省驻定单位积极参与全市的经济建设活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省驻定单位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搞好服务。
第二章人员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一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协调服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政府的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五条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和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政府决策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都要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九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依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行政问责、督办考核、绩效评价等途径,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政府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工具和办法,加强内部工作监督。各县区、各部门对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及时汇报和反馈情况。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安定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常务会议经常列席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定;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2日提出,最后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四条为通报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一些需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定西日报》发布。
  第四十六条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市政府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组织党组成员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
  第四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类会议都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审定。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九章督查落实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
  第五十七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公务活动
  第五十九条市长、副市长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当地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得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六十条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格按《定西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安排。
  第六十二条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第六十三条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思想,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勤政高效,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车、话等费用支出。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七十一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5天之内向分管副市长报告,5天以上向市长报告。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定政发8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订和细化有关工作制度,作出加强自身建设的细则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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