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土耳其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6年12月30日和1997年1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1月20日起生效,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国税函发〔1995〕30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办公厅),外交部(条法司、亚非司),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