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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发布的内部文件、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发布的布告、通告或者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市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经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方针、政策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建议其修改或纠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纠正,也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处理。
第八条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汀、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各类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实施备案监督,以规范文件的制定、下发,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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